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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尽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百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尽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百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358号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正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秀,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百玄。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百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