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3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万秀兰与重庆蓝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兰,垫江县妇幼保健院,重庆蓝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089号之一原告万秀兰,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邹贤平,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垫江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北段180号。法定代表人陈贵英。第三人重庆蓝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58634T。法定代表人詹金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秀兰诉被告垫江县妇幼保健院、第三人重庆蓝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秀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秀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秀兰撤回对被告垫江县妇幼保健院和第三人重庆蓝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秀兰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江代理审判员 昌 爽人民陪审员 杨 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