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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席从放与周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席从放,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平,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普多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周建被执行人周建,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公告费合计225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文忠、金涛、代理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房产、证券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给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