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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丹阳市佳美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佳美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419号原告:丹阳市佳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陵口镇312国道北侧214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64439528。法定代表人:黄勤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扬,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9379293-8。法定代表人:王彬,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联,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佳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丹阳市佳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丹阳市佳美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佳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程青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