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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镇仓富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仓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478号原告:镇仓富,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黄沙桥中段。负责人吴兴斌,该公司经理。镇仓富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镇仓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仓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吕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