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张开涛与刘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开涛,刘立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终634号上诉人(反诉被告):张开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反诉原告):刘立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茹,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开涛因与被上诉人刘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二、本案发回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开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红霞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