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徐福金首饰有限公司与曾庆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徐福金首饰有限公司,曾庆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640号申请人深圳市徐福金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芳,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庆涛。委托代理人邓一洪,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徐福金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福金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229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福金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认定重新鉴定所需要的交通费由徐福金公司承担并因此确认徐福金公司放弃省级鉴定没有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粤价函[2010]999号文规定,重新鉴定为350元,系鉴定机构收费项目,该文未对鉴定中可能发生的交通费一项作出规定。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被申请人曾庆涛口头答辩称,一、根据粤价函[2010]999号文规定,对初次劳动鉴定能力有异议申请复查或者是重新鉴定的申请方按以上标准预缴劳动能力鉴定费,结论一致的由申请方承担,而结论不一致的如果用工单位没有购买社保,则也应当由申请方承担,因此,鉴定费理应由徐福金公司承担。另外重新鉴定需要到广州,产生的交通费用应当由徐福金公司先行垫付。二、徐福金公司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重新鉴定没有任何关联。三、本案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对于曾庆涛的伤残等级,先后经过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共三次鉴定,鉴定结论均为十级。徐福金公司又以不服复审鉴定结论为由,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其后果应当由徐福金公司承担。徐福金公司存在故意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四、仲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5年1月8日,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均没有异议,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并不影响仲裁裁决的结果。综上,请求驳回徐福金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鉴定费问题。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9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因工或患职业病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当事人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事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支付。……申请人或单位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由申请方按以上收费标准预交劳动能力鉴定费,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上述规定,鉴定费用应当由徐福金公司承担。同时徐福金公司作为重新鉴定的申请方,应当支付曾庆涛的往返交通费。在徐福金公司未支付重新鉴定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仲裁视为徐福金公司放弃省级鉴定,并认定《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复审鉴定结论》发生法律效力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徐福金公司主张其已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因曾庆涛无故拒绝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系省级鉴定程序未完结,但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情况下,当次鉴定终止。因此,不存在省级鉴定程序未完结的情形。徐福金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因曾庆涛主张系徐福金公司违法将其辞退,而徐福金公司则主张是曾庆涛自动离职,但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获得证据的能力方面较劳动者更占优势。本案徐福金公司主张系曾庆涛自动离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仲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徐福金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2299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徐福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徐福金首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徐福金首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