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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7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州优品印刷有限公司与江世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优品印刷有限公司,江世琴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优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村路58号1幢。法定代表人:丁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子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世琴。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柱,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艳,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苏州优品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世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优品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优品印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优品印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优品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