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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46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山佳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佳陆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4629-1号申请人唐山佳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贵、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军、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克旗达日罕苏木。本院受理申请人唐山佳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唐山佳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申请人以董文龙所有的×××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佳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为1012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那 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