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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郑宏伟不履行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3095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42245318-1,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谭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欣伟,男,系该局科长,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郑宏伟,男,1983年4月28日生,系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纳奇披萨欧尚店业主,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宏伟不履行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执法罚决字[2015]2—18—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作出(2016)辽0211行审14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明确被执行人郑宏伟于2016年8月9日,主动履行了甘执法罚决字[2015]-18-005号行政处罚确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执30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明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