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20号申请人: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南二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62706229。法定代表人:曾令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新,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四川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2355296K。法定代表人:陈正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贞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150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新都新繁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的存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毁损等。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