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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淄博富鑫铸造厂与姜波、孙俊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富鑫铸造厂,姜波,孙俊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185号原告:淄博富鑫铸造厂,住所地:淄博。法定代表人:毕绪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兆峰,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波。被告:孙俊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富鑫铸造厂诉被告姜波、孙俊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富鑫铸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淄博富鑫铸造厂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时营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