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国、段海军与被执行人张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段海军,张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257号申请人王建国,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段海军,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文清,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建国、段海军与被执行人张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