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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沈阳英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英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3156号原告:沈阳英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宋春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系辽宁恒敬(阜新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缺席)法定代表人:赵旱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英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英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2元,减半收取1007.6元,由原告沈阳英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