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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聪与王东清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聪,王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于聪,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东清,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于聪与被执行人王东清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磐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贵玉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