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洪玉与吴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玉,吴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洪玉,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吴加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洪玉与吴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洪玉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