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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洪玉与吴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玉,吴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洪玉,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吴加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洪玉与吴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洪玉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