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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爱莲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杨保玉、汝南县飞扬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莲,杨保玉,汝南县飞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847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莲,女,1954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保玉,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汝南县飞扬家具有限公司。陈爱莲与杨保玉、汝南县飞扬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保玉、汝南县飞扬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保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汝南县飞扬家具有限公司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已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