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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土左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李金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金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土左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左旗。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金柱,男,63岁,汉族,个体,住土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李金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筱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