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东亚与王敏、乙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敏,张东亚,乙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亚,居民。原审被告:乙兵,居民。上诉人王敏因与被上诉人张东亚、原审被告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按王敏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邮件于2016年4月14日被退回。后该案在移送本院后,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又多次拨打电话通知上诉人,上诉人所留手机均为停机状态。至今,上诉人仍未能及时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当事人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柏华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阳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