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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肖某某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某,宋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终254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枝江市。2013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市,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鲁010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6日至9月16日阅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金双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系夫妻,2015年5月份,宋某某通过微信与卖淫女田某某相识,后肖某某向宋某某提出由其联系嫖客,让田某某卖淫,所得嫖资和田某某分成,田某某同意后遂根据宋某某发送的肖某某提供嫖客信息到指定的济南市槐荫区、历城区、历下区等地卖淫,田某某将嫖资通过支付宝给宋某某转账。具体情节如下:2015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介绍田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银座佳驿酒店洪楼北路店406号房间向张某某卖淫一次,田某某收取嫖资600元,肖某某、宋某某分得300元。同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介绍田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如家商务宾馆山师东路店337房间向岳某某卖淫一次,田某某收取嫖资800元,肖某某、宋某某分得400元。同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介绍田某某在济南市槐荫区速八酒店西市场店512房间向李某某卖淫一次,在本市槐荫区如家酒店经十路店412房间向赫某某卖淫一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的供述、物证、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介绍卖淫者到指定地点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肖某某系主犯,宋某某系从犯。对被告人肖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肖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TCL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及非法所得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服判不上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不应分主、从犯”为由,提出抗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利用网络介绍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肖某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在具体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某某听命于肖某某,在具体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审法院对肖某某、宋某某区分主、从犯是适当的,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家    晋审判员 赵从明代理审判员马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