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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发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发光,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西华县。因涉嫌盗窃,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1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发光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发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发光在河南省西华县皮营乡牛营行政村双庙寺村花砖厂干完活后回家,途经其北边隔一家的邻居孙某家,发现孙某家无人且大门未锁,便趁机窜入孙某家卧室内,将孙某放在卧室储物柜上挎包中的现金300元及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1208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提退。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发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发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发光在河南省西华县皮营乡牛营行政村双庙寺村花砖厂干完活后回家,途经其北边隔一家的邻居孙某家,发现孙某家无人且大门未锁,便趁机窜入孙某家卧室内,将孙某放在卧室储物柜上挎包中的现金300元及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1208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被告人王发光的供述、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王某证言、从被告人王发光处提取的戒指及发票相关照片、西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西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王发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发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发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发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由西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容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如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