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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曹军与种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曹军,种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孙曹军,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东党村一组2号。被执行人种哲,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正街001号。本院在执行孙曹军与种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种哲长期外出,不知去向,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曹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