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文平与杜二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平,杜二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平,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执行人杜二汉,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关于吴文平与杜二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杜二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文平工程款8万元及总借款本金31万元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杜二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文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二汉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吴文平书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周进良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董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