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秀志黄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志黄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6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秀志黄某,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任玉林市玉州区供销合作联社X副主任,住玉州区。因涉嫌犯滥犯用职权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当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家庆,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秀志黄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良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秀志黄某及其辩护人李家庆到庭参加诉讼。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2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2016年3月22日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又于2016年6月16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2016年7月16日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2016年10月1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对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为了取得“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时任玉林市玉州区供销合作联社X(以下简称玉州供销社X)副主任的被告人黄秀志黄某,明知玉州供销社X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玉林市金大地X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地X公司)、玉林市蔬菜X副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蔬菜X公司)、玉林市桂鲜X泰蔬菜X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鲜X泰公司)、玉林市桂粤X废旧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粤X公司)不符合申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条件,在玉州供销社X领导班子和项目单位领导开会中参与决定同意申报,并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人员编造、整理虚假申报材料。经上报审批,2008年金大地X公司申报获得农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80万元,2009年蔬菜X公司申报获得蔬菜X配送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40万元,2009桂鲜X泰公司申报获得蔬菜X配送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80万元,2010年桂粤X公司申报获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45万元。2012年,被告人黄秀志黄某时任玉州供销社X副书记、副主任,主持玉州供销社X全面工作,其明知桂鲜X泰公司不符合当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仍然开会决定将桂鲜X泰公司申报,并组织供销社X财务、业务、办公室等部门人员会同桂鲜X泰公司人员一起编造虚假数据、材料后上报,致使桂鲜X泰公司获得农副产品连锁经营网络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25万元。另查明,案发后,金大地X公司已退出农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获得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人民币80万元;玉林市蔬菜X副食品公司已退出蔬菜X配送项目获得专项资金人民币40万元;桂鲜X泰公司已退出蔬菜X配送项目获得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人民币80万元;桂鲜X泰公司已退出获得农副产品连锁经营网络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2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秀志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秀志黄某的供述和自书材料、证人苏某、吴某1、黄某、曾某、李某、张某、徐某、黎某、唐某、吴某2、刘某、林某、罗某、梁某的证言,玉林市金大地X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供销社X请求拨付2008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函玉供销报(2009)7号,金大地X公司请求拨付专项资金的请示,拨款文件及凭证,玉林市金大地X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报新网工程材料,供销社X请求拨付2009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函玉供销报(2009)6号,蔬菜X公司请求拨付专项资金的请示,拨款文件及凭证,玉林市蔬菜X副食品公司申报新网工程材料,广西玉林市桂鲜X泰蔬菜X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玉州区财政局、供销社X请求拨付2010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函玉区财企(2010)10号,桂粤X废旧金属公司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拨款文件及凭证,2009年玉林市桂鲜X泰蔬菜X配送有限公司申报新网工程材料,玉林市桂粤X废旧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玉州区财政局、供销社X申报2010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请示玉区财企(2010)10号,桂粤X废旧金属公司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拨款文件及凭证,玉林市桂粤X废旧金属有限公司申报新网工程材料,广西玉林市桂鲜X泰蔬菜X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项目责任书,玉州区财政局、供销社X申报2012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请示玉区销报(2012)3号,桂鲜X泰蔬菜X配送公司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项目责任书,拨款文件及凭证,2012年玉林市桂鲜X泰蔬菜X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新网工程材料,玉林市供销社X《转发自治区供销社X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自治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的通知》玉市供销外经字(2012)2号,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参公人员登记表,任职文件,玉州区供销合作联社X人员分工文件,玉州区供销合作联社X机构代码证,玉州区供销社X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形式的方案,玉州区供销社X关于下属企业证明,关于组织申报新农村网络工程项目(2009-2013年)的通知、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通知,玉州区供销社X会议记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押款专用票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秀志黄某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秀志黄某犯滥用职权罪成立。被告人黄秀志黄某与他人共同滥用职权,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秀志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秀志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秀志黄某及其辩护人李家庆辩称,被告人黄秀志黄某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案发后,涉案单位获取的专项资金已大部分退出,没有退出的部分专项资金已用于建设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上,涉案单位无集体私分、贪污挪用资金等其他谋取私利的行为,被告人黄秀志黄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秀志黄某免予刑事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被告人黄秀志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秀志黄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黄章海人民陪审员 吴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奕永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