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4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某,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康桥丽景花园60号。法定代表人林启军,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君,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沈某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某申请再审称:其2013年7月1日-2015年7月31日物业费4225元确实未交,华驰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4月15日(服务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1年12月31日(服务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签订了两份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二份合同签订后第一份合同应当作废。合同到期后,华驰物业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另华驰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未尽到管理职责,小区监控毁损不及时维修,致其家中财物在2013年9月被盗约3万元,私家车在小区停放被划损而致案件无法查处,现要求华驰物业公司赔偿其被盗的财产损失及车损。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4月15日,康桥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将沈某居住的康桥丽景花园小区委托华驰物业公司实行物业服务,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管理期限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1年12月31日,华驰物业公司与康桥丽景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服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康桥丽景业主委员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华驰物业公司,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康桥丽景花园小区仍由华驰物业公司继续管理。2015年5月8日,华驰物业公司向无锡市北塘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发函,提出终止为康桥丽景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月12日,无锡市北塘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联合向该小区业主发出公告:华驰物业公司在2015年8月11日前仍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正常的物业服务,收缴的物业服务费也截止到2015年8月11日。本院认为:康桥丽景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期满,双方虽未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但小区物业仍由华驰物业公司继续管理,应视为合同自动延续,华驰物业公司为康桥丽景花园小区服务至2015年8月11日,作为业主的沈某应当交纳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本院(2016)苏020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沈某支付华驰物业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尚欠物业服务费4225元并无不妥。沈某要求华驰物业公司赔偿其家中失窃、车辆被划的财产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综上,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建文审判员  费美萍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盈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