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敬安与李燕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安,李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20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安,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燕萍,女,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敬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燕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燕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