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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敬安与李燕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安,李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20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安,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燕萍,女,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敬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燕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燕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