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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燕萍与广州市嘉海沐足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301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萍,广州市嘉海沐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林燕萍,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嘉海沐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钟声。申请执行人林燕萍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嘉海沐足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5)4136-41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嘉海沐足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9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0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