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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晓寒、陈海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寒,陈海丰,天津市金满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3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寒,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丰,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翁婿关系),鼎信和天津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原审第三人:天津市金满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海河大道瑞海名苑6号楼1门2601。法定代表人:李世翊,总经理。上诉人王晓寒因与被上诉人陈海丰、原审第三人天津市金满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晓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良栋审 判 员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