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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金隆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蔡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隆源典当有限公司,蔡丽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02号原告:天津金隆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北里30号。法定代表人:李雪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敬轩,该公司职工。被告:蔡丽静,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金隆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金隆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隆源典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蔡丽静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隆源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丽静的起诉。审 判 长  周智峰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王 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