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张旭等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44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闫红雨,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平安堡乡新兴村民委林家村一组。被执行人张旭,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阳光街邮电委八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闫红雨、张旭罚金刑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