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庆书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书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庆书,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2007年2月9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月1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庆书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云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庆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中旬,被告人徐庆书以营利为目的,在淳安县汾口镇龙山村龙山169号家中,多次为他人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提供场地条件,从中获利人民币5400余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庆书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庆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徐某、余某、宋某、章某、徐某1、余某1、宋某1、汪某、汪某1、徐某1等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图片说明、抓获经过、退赃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庆书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庆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庆书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徐庆书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余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费水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