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庆久与许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庆久,许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财保11号申请人吴庆久,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纬八路2-26A号3门202室。被申请人许立华,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0-12-3-601室。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吴庆久与被申请人许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庆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许立华名下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0-12-3-6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庆房权证开字第NA3550**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吴庆久用登记在担保人吴金良名下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2-26A-3-202室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许立华名下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0-12-3-6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庆房权证开字第NA355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百哲审 判 员 白文联代理审判员 兰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