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10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兰文艳与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330号起诉人兰文艳,女,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起诉人兰文艳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何庆荣履行合同偿还款50000元及利息3750元(共计53750元);2、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一次性偿付150元的违约金;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因合同中的甲方即起诉人兰文艳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兰文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