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执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静申请执行鸡西市金佰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罗玉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罗玉彬,鸡西市金佰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执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静,身份证号码230302197601084427,女,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文明委7组。被执行人罗玉彬,身份证号码230304196506114032,男,汉族,鸡西市金佰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鸡西市滴道区新华委8组。被执行人鸡西市金佰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滴道矿办事处中心委。法定代表人罗玉彬,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玉彬、鸡西市金佰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15日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之中。申请执行人李静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鸡西市金佰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的执行;要求终结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结案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