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伟华与黄云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华,黄云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994号申请执行人何伟华,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黄云霄,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何伟华与黄云霄(2016)浙0726执299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99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