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执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伟华与黄云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华,黄云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994号申请执行人何伟华,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黄云霄,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何伟华与黄云霄(2016)浙0726执299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99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