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淑红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860号申请执行人李××,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李××与张×探视权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23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二、儿子张×1由被告张×自行抚养;原告李××有权对张×1进行探望,原告李××于2012年8月起,每月第二周及第四周周六下午对儿子张×1进行探望,被告张×应予以配合。三、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9号楼1906号房屋归被告张×所有;被告张×于2012年8月1日前给付李××补偿款85万元整。四、原告李××于2012年8月1日前将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9号楼1906号房屋腾空交于被告张×。五、原告李××与被告张×无其他财产争议。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无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执行人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38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平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