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宏与金福祯、王彦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金福祯,王彦保,天津市吉祥海光馄饨店,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810号原告:郭宏,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福祯,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河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明,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保,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天津市吉祥海光馄饨店,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395号增1号。经营者:张淑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保,该店承包人。(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同路1036号隆宇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蒯佳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玺曦,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2000号。负责人:周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与被告金福祯、王彦保、天津市吉祥海光馄饨店、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杨福明人民陪审员 姜淑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芸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