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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与周随运、王万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周随运,王万花,周志强,周建行,周明友,周元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启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随运。被执行人王万花(系周随运之妻)。被执行人周志强。被执行人周建行(系周志强之子)。被执行人周明友。被执行人周元欣(系周明友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随运、王万花、周志强、周建行、周明友、周元欣(2015)坊黄商初字第100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65983.9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经本庭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坊黄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郭 亮审判员  范其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