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韦光道与杨华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光道,杨华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韦光道。被执行人杨华震。申请执行人韦光道与被执行人杨华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华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0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60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297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华震因涉嫌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外,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60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