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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今日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今日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0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今日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组织机构代码:66206176-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鄞商初字第011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名下有车辆(轮候查封浙B×××××)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轮候查封浙B×××××)。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候耀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优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