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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9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泰悦轻纺绣品有限公司、王冬根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泰悦轻纺绣品有限公司,王冬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921-4号原告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伟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泰悦轻纺绣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冬根。被告王冬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泰悦轻纺绣品有限公司、王冬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万元。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宝启审 判 员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