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赵丽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赵丽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0721号原告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袁凌。委托代理人易斌,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丽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立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张林,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苟瑜、人民陪审员黄绮玲、人民陪审员吴锡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易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立新、侯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3月21日。二、工作岗位:施工图设计师。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四、离职时间:2015年8月21日。五、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9日,未经请假连续旷工长达7个工作日,在公司通知其返岗后仍继续旷工,被告回来后口头告知是因为其婆婆过世,但一直没有提供相关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考勤制度第4.2条的规定,原告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未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作出任何限制,原告在事发后三个月才作出解除合同通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现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就其主张,提交考勤记录、员工手册、赵丽芬微信记录、租赁合同、员工社保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认可考勤记录、员工手册、微信记录及社保清单的真实性,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还主张,2015年5月20日下午因婆婆过世,当天第一时间已和公司行政人员谢园联系,同时写了书面请假条,原件已交公司并经被告直接领导胡工签字;当时还及时跟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但未接通所以就短信发送请假事宜,被告根据原告的规章制度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原告在发放其2015年5月工资时已扣除不在岗工资,表明该事已经处理,被告丧假回来有告知原告其怀孕的事实,原告遂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原告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发放被告三期工资及相关费用。被告未同意,其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原告的辞退通知书,故原告系违法辞退,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其主张,提交《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微信记录截图、短信截图、结婚证、死亡证明书、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招聘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微信记录、谈话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确因其配偶母亲过世需请假,属于有正当请假事由,其写了书面请假条并经被告直接领导胡工签字,同时还向公司领导袁总及王总发短信履行请假手续,原告不予批准请假不符合情理,故本院推定被告主张的已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的事实属实,原告在事后认定被告旷工没有事实依据,结合原告知晓被告怀孕后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最终以被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仅凭《租赁合同》及社保清单不能有效证明其经营困难,且是否撤销被告工作岗位,系原告自身主观可控的行为。故此,原告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事实不能继续履行,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该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1947号。七、仲裁请求:1、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原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工资6509.17元;3、原告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工资5270元;4、原告补缴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八、裁决结果:1、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2、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工资11779.17元;3、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原、被告双方对第二项裁决均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予以准照。九、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5年8月21日解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与被告赵丽芬的劳动合同;二、原告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履支付被告赵丽芬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工资11779.17元;三、驳回原告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及应履行的义务,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其十日内付清及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苟 瑜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嘉杰(代)第1页共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