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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延萍与韩小兵、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萍,韩小兵,李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850号原告:吴延萍,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梦霞,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小兵,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李爱,女,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延萍与被告韩小兵、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延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延萍负担。审判员  李剑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煜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