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贺州市八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蓝一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八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蓝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号。被执行人:蓝一山,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蓝一山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102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蓝一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四查”,被执行人蓝一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余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国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