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西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金仁淑、韩树青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金仁淑,韩树青,姚大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3民初623号原告:广西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丽,系原告广西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金仁淑。被告:韩树青。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千立,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维,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师。第三人:姚大南。原告广西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公司)与被告金仁淑、韩树青、第三人姚大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世华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世华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40元,由原告广西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舒霞人民陪审员  杜晓荔人民陪审员  宁子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兴娜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