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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董淑梅与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淑梅,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董淑梅,女,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佟学纯。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董淑梅申请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董淑梅案款962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双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霄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