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9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与钱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钱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727号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叶昌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被告:钱卫东。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钱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丁海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