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与钱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钱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727号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叶昌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被告:钱卫东。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钱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如皋市荣昌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丁海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