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铁扇机电有限公司与扬州三元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铁扇机电有限公司,扬州三元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3789号原告:泰州市铁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九龙镇马娄村马娄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文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根、陆水珠(实习),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三元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甘垛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宏锦。原告泰州市铁扇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三元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铁扇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保全费241元,合计人民币4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