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衡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90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衡,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常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毛犀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衡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周衡及其辩护人毛犀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周衡及“老王”等人(另案处理)与被害人何某1在中山市大涌镇石某快而美宿舍旁一无名小店以扑克赌博,后周衡伙同“老王”等五名男子以赌博输钱为借口,在对何某1殴打后抢走何某1人民币3000元、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4350元),接着强行将何某1带至大涌镇优雅宾馆858房看管,过程中致何某1受伤(未达轻微伤)。随后周衡等人强迫何某1再交人民币7000元,并威胁何某1致电朋友何某2后,要求何某2到大涌镇顺昌公寓对面喜加福超市交钱赎人。当晚11时许,周衡到上述超市准备收钱时被抓获。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宣读或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周衡以非法占有为目,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衡辩称其没有抢劫,只是非法拘禁。被告人周衡的辩护人辩称:1.周衡主观上没有抢劫被害人的恶意,也没有实施抢劫被害人的事实,公安机关抓获周衡时没有在其身上搜查出戒指和现金,故指控周衡构成抢劫罪不成立。2.周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定为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何某1到中山市大涌镇石某快而美宿舍旁一无名小店,与被告人周衡及“老王”等人(另案处理)以扑克赌博。当晚7时许,周衡及“老王”等五名男子以何某1赢了钱、要把钱还回来为借口,对何某1实施殴打,搜走何某1的人民币3000元,接着强行将何某1带至大涌镇优雅宾馆858房看管,过程中致何某1受伤(经鉴定,何某1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随后,周衡等人强迫何某1再交人民币7000元,并威胁何某1致电朋友何某2后,在电话中要求何某2拿人民币7000元到大涌镇顺昌公寓对面喜加福超市交钱赎人。当晚11时许,周衡到上述超市准备向何某2收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稍后,“老王”得知周衡被抓后,将何某1释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其在大涌镇石某快而美宿舍旁边一无名士多店内见有人玩扑克牌赌博,就跟那些陌生男子一起玩,并得知1名男子外号“老王”、1名男子外号“胖子”。后又来了3名陌生男子,说朋友输了1万多元,问其怎么办,并拿走其放桌面及身上的钱,约3000元。对方6名男子一起殴打其,说其赢了1万多元,要其拿出来。其说没有赢那么多钱,对方要其打电话叫人送来。对方6人将其推上一辆小车,开车到大涌镇南村加油站红绿灯处停下,“胖子”按住其肩膀,“老王”和另2名男子跟在后面,将其推到大涌镇优雅宾馆并上二楼一房间,在房间又殴打了其,让其打电话叫人送钱过来。其打电话给何某2筹钱。当晚11时许,开车男子叫何某2把7000元送去指定地点赎人,后让“胖子”去取钱。“胖子”离开不久,“老王”跟着出去。半小时后,“老王”回来说“胖子”被警察抓了。对方将其带到优雅宾馆附近一临时出租房,说先放其回去,但要还1万元。次日凌晨2时许,对方将其放了。其辨认出被告人周衡就是“胖子”,指认出案发现场;指认出监控视频中推着其的男子就是周衡。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23日晚10时许,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旗山派出所接群众何某2报称:其老乡何某1被人拘禁并向其勒索人民币7000元,对方要何某2拿钱到大涌镇新世纪酒店旁顺昌公寓对面超市交钱赎何某1。当晚11时许,民警组织便衣队员与何某2到约定的交钱地点,找到1名接头交钱的陌生男子,便衣队员将该男子抓获。经查,该男子叫周衡。3.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现场位于中山市大涌镇优雅宾馆858房。4.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何某1左胸外侧见擦伤,右上臂中段外侧见挫伤,右小腿中段内见挫伤,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5.优雅宾馆交班报表,证明表内登记有:2月23日,858房,姓名廖某1,退房时间空白。6.通话记录,证明何某1于2016年2月23日与何某2有通话记录。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周衡的身份情况。8.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2016年2月23日19时13分,4名男子进入酒店大堂,其中最后一名男子推着前一名男子;在大堂收银台前,一名男子推着另一名男子走。9.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3日晚7时许,其接到何某1电话,何某1说被抓了,叫其想办法;一名男子在电话说何某1赌博输钱了,叫其拿钱。后来电话联系时对方叫其拿7000元到大涌镇新世纪酒店旁顺昌公寓对面超市给钱。其与便衣民警到上述超市,见1名身形偏胖的男子,其上前与该男子交谈,确认是来收钱的人,民警将该男子抓获。其辨认出被告人周衡就是跟其接头要钱的男子。10.证人严某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23日晚7时许,其回到大涌镇石某快而美宿舍旁的士多店,见“老王”与几名陌生男子在玩扑克牌,不久进来3名陌生男子,并将门关上。“老王”说打他,“老王”就和刚进来的3名男子、在玩牌的2名男子共6人对另1名玩牌的男子进行殴打,其听“老王”等人叫被打男子叫人拿钱过来把赢的钱还回来。其不想惹麻烦就离开。其大概1小时回来时,“老王”他们已离开。其辨认出何某1就是被打男子;指认出监控视频中的“老王”及被打男子。11.证人廖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23日下午5时许,其在优雅宾馆上班时见“胖子”来到,他们聊了一会。后来就没见到“胖子”了。其辨认出被告人周衡就是“胖子”;指认出监控视频中的周衡。12.证人廖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23日晚7时许,其在优雅宾馆上班时,“胖子”和几名陌生男子来到宾馆,和“胖子”一起的1名男子给钱开了房。其辨认出被告人周衡就是“胖子”;指认出监控视频中的周衡。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衡犯抢劫罪的意见,经查,综合上述证据及周衡审讯时的供述,可以证明被害人何某1于2月23日下午到案发地点参与赌博持续了1、2小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其后周衡一方要求何某1将所赢的钱还回来,继而对何某1实施殴打、搜走钱财并带到宾馆看管,本案是事前有因,周衡一方是对非法赌资主张权利,故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对指控周衡等人抢走戒指的意见,经查,指控事实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相关证据相印证,故认定周衡等人抢走戒指的证据不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衡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周衡所犯的主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提出周衡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的辩解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振毅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素芳卜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