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领与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领,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张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领,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强,该公司监事。被执行人:张丽,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金友,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亳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领与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张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张金友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张领向本院提出查封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金友价值478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金友银行存款478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金友的房产、股权、车辆、土地使用权等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是两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冯 华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柏祥 来源: